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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王国胜)为规范、高效处置卫生行政争议,防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卫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卫生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或诉讼时不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市卫生监督局日前出台了《卫生行政争议处置工作细则》,对卫生行政执法中发生“争议”的处置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细则所称“卫生行政争议”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中当事人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等事项。细则共分七章:第一章阐述了制定该细则的目的,明确了卫生行政争议处置工作中内部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对“陈述和申辩”、“听证”的受理部门、受理方法及工作要求进行了规定;对参加听证会人员在听证会上遵守纪律、提交材料、陈述情况、回答提问、向对方发问、进行辩论、审核听证会笔录并签字等工作程序要求进行了细化、规范;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对提出答辩的时限作出细化限制,对《答复书(答辩状)》的制作要点、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名单及要求作出规定,对参加复议机关在案件复议过程中听证会、复议或诉讼进行中的“调解”及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作出后等相应工作作出要求。第六章规定,对行政决定送达后及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前,发现该具体行政确有错误或不当时,案件承办人或非承办人均有权提请纠正,并对提请纠正的程序及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及其送达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