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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http://www.jk360.net 作者: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07-08-29 15:1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妇幼卫生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关系到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规定,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幼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妇女儿童的生理特点,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对妇女儿童进行经常性的预防保健工作,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发展我国的妇幼保健学科。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妇幼卫生处、科、股),分管妇幼卫生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妇幼卫生专业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科室和厂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以全民所有制妇幼卫生机构为主体,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发展妇幼卫生机构。积极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兴办各种形式妇幼卫生机构,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提高民族健康素质。进行婚前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的监测等,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第六条:妇女保健

1.推广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提高产科质量,防治妊娠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普及新法接生。

2. 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3.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卫生保健。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的建议,并督促实施。

第七条:儿童保健

1.做好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保健系统管理,增强儿童体质,降低新生儿、婴儿死亡率。

2.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3.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4.推广科学育儿,提倡母乳喂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

5.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1.推广以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对育龄夫妇指导和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

2.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条例》和《节育手术常规》,提高手术质量,杜绝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九条: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有关妇女、儿童健康、计划生育技术和优生工作的各项科学研究。

第十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妇幼卫生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的信息工作,做好资料统计和分析研究。

第三章 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包括妇幼(婴)保健院、所(站),妇女保健所(院),儿童保健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妇产(婴)医院,儿童医院及妇幼卫生专业研究机构等。这些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1月22日下发的(86)卫妇字第2号文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与同级医疗、防疫机构相等。

第十三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保健、临床、科研、教学和宣传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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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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