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母婴保健相关业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的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