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