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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
http://www.jk360.net 作者: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07-05-28 00:00:00

石家庄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建立廉洁高效政府,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石家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市委《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调查处理;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追究范围,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办事依据、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流程图)、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没有公开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应予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等;
    4、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和行政征收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及投诉电话和联系方式的。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四)在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本办法追究范围,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三)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的;
    (五)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六)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机关的监督与检查,或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经查实,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经查实,承办人或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行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应降低一个等次。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对于一般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决定立案的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自作出处理决定10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责任人。
    第十一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被追究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接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下达书面通知。上级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开展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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