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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http://www.jk360.net 作者: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07-05-30 00:00:00

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根治机关存在的“懒、散、庸”等不良行为,培养“做精、做细、做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高效、服务、诚信、廉洁的人民政府,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加快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违纪的,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行政效能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能,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政令不畅,导致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的;
    (三)继续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导致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受理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理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
    (八)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九)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它有偿招待的;
    (十)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进行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十一)对应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的;
    (十二)其它影响机关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犯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等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以及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纠错改正机制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召开会议,不按规定精减文件、简报、内刊或精减后继续制发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不经批准,指令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订阅报刊杂志、购买图书和其它出版物以及刊登广告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七)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擅自发文或不按规定时限发文的;   
    (九)其它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执法执纪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二)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超期羁押以及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   
    (三)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因司法不公,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或者违反征收资格和收费许可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二)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四)不告知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争议的事项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第九条。因行政败诉造成政府赔偿、损害政府形象的。
    第十条  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和超越权限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三章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导致行政过错的有关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定的,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出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政府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
    (四)调离岗位(不得安排同职级岗位);
    (五)免职;
    (六)辞退。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效能过错的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失或者影响较小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效能告诫、通报批评。
    (二)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严重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给予领导责任者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处理。
    (三)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辞退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连带责任累计追究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取消评优资格,被效能告诫两次的,或一次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离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一次的,由任免机关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同一年度内,同一处室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2人(次)或l(人)次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应给予科(处)长效能告诫一次;对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4人(次)或2次离岗培训以上责任追究的,应给予机关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对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6人(次)或有1人(次)受到调离工作岗位以上责任追究的,给予该机关主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被效能告诫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班子成员被效能告诫2次(含2次)以上或单位主要领导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民主评议定为不合格(含免评单位)。
    第十五条  因行政效能过错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由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提出建议或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违反党政纪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审批。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在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行政效能告诫过错责任追究,发现下级机关对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  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将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追究人员,责成被追究人员写出书面检查。
    对调离岗位、免职和辞退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离岗培训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被追究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追究,并下达《解除追究通知书》。
    第十九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做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同时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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