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注意事项
1、受检单位需复制检测报告时,需经本中心质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否则无效。部分复制报告无效。若检测报告用于评优、广告宣传等需经本中心书面批准。 2、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测报告时,该报告不作为正式报告。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委托访提供详细的接收号码和收件人姓名,并规定如何保证数据的完整和保密。二、涉及仲裁、诉讼及其他法律纠纷、新产品、行政决策等重大影响的检测报告原则上不采用电子或电磁传送方式。确需传送时,应加密处理,并指定专人办理。 3、检测报告无本中心检验专用章、骑缝章无效;检测报告无编制人、复核者、签发人签名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本中心检验专用章无效;报告涂改无效。
委托检验时限
1、食品、消毒杀虫用品于收样后15个工作日后出具检验报告,水质样品于收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化妆品于收样后45天出具检测报告,突发事件样品应在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需由质量管理科打印检测报告的科室要提前3天将原始记录等资料送质量管理科。 2、因工作需要确需加急的检验样品,需报请检测实验室主管中心长批准后送检。并在检测单上注明时限要求。
委托检验程序
一、委托 1、质量管理科根据委托方提出的检测要求,审核委托样品是否在其授权范围内,不在检验范围的,不予受理。 2、质量管理科负责验看委托样品数量、形态及包装,并与委托方详细商定检测有关事宜。 3、委托方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方。 4、质量管理科依据“河北省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开具收费单。委托方交费后,质量管理科办理收样、编号、分检至各实验室、保管留样样品等事项。 5、委托方要求加急检验时,质量管理科将有关加急检验规定向客户说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加急手续。 二、检验 1、检验人员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作好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的记录。 2、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经检验科审核后,作出检验结论, 三、检验报告的出具 1、委托检测报告由质量管理科进行管理,负责打印、盖章、发出、存档。 2、质量管理科根据检验记录打印检验报告,委托方领取一份,另一份(含原始记录、委托书等)由质量管理科登记存档。 3、委托检验报告做到随到随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凭绿色“委托检验协议书”或收费单据领取委托检验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4.“委托检验协议书”中要求返还样品的办理返还手续。
委托检验范围
各类食品、食品包装材料、保健品等食品卫生检测;生活饮用水、矿泉水、纯净水等水质监测、消毒产品、一次性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等产品检测;医院污水、公共场所化妆品、室内空气等环境卫生检测;霍乱、伤寒、流脑、肝炎、流感、艾滋病、非典型肺炎等流行性传染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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