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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医患双方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申诉书及答辩书
(二)完事的医疗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三)完整的相关证据即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尸检报告等,及辅助证据资料等。
(四)患者及亲属或代理人的相关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户籍证明、律师证及其它执业证明。
医患双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整、真实、有效。 石家庄市医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