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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
关于对《市卫生防疫站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收费请示》的批复
市价[1997]81号
市防疫站、各县(市)、区物价:
你站《关于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收费的请示》收悉。对食品生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市价[19976]第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站收取卫生知识培训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一般从业人员,培训不少于20课时,收费每人每期15元。
二、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75课时,每人每期收费50元。
以上收费含报名费和培训费,教材、资料按定价或成本收费,各县(市)防疫站进行的上述项目培训,有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少于上述可是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内制定,原市价[1994]10文字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