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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一、基本条件
1、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2、供水单位基本卫生条件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
3、供水单位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4、供水单位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5、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6、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和《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办证范围
1、石家庄市建城区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2、石家庄市建城区内集中式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
三、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生产场地、供水设施布局、工艺流程、卫生防护设施资料(其中供水管道用蓝笔标明,污水管道用红笔标明)。
4、水质卫生检验报告(包括水源水、出厂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
5、供水单位使用的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消毒设备设施情况。
7、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自备井及二次供水设施无检验室的必须提供委托检验协议)。
8、供、管水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建设项目卫生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10、供水企业基本卫生条件现场卫生审核表。
11、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
12、市卫生局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所附资料一式二份,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卫生许可证复核
申请卫生许可证复核的供水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供、管水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水质卫生检验报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备供水企业须提供水源水、出厂水一年二次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末梢水一年每季一次的水质微生物检验报告;二次供水设施须提供每季一次二次水质微生物检验报告)。
3、供水企业基本卫生条件现场卫生审核表。
4、卫生许可证原件。
5、市卫生局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说明:申请复核者在提交上述资料同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提交该企业遵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情况。
所附资料一式一份,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卫生许可证变更
供水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名称等内容的,办理变更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原件。
六、卫生许可证注销
供水企业停止使用供水设施,应办理卫生许可证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
2、卫生许可证原件
七、办理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1、供水设施的选址、环境情况。
2、供水设施基本情况包括供水范围、供水量、设施种类、使用材料、消毒设施等情况。
3、供水设施设计图纸。
4、供水管网平面示意图(供水管道用蓝笔标明,污水管道用红笔标明)。
5、饮水卫生专篇(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设施、措施及预期效果等)。
6、市卫生局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说明所附资料一式一份,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卫生许可受理时间:办理新证(含变更、增项),每月1-5日和15-20日。复核许可证,每周二。其它时间恕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