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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卫科教字[2005]44号
关于石家庄卫生学校等毕业生
参加医护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发改委,各高、中等医学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关于颁布和实施〈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的通知》(卫科教发[1999]第31号),2000年,省卫生厅会同教育厅、计委联合组织专家对全省开设有医药卫生类专业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进行了规范和评估。2001年3月12日,省卫生厅、教育厅、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理的决定》(冀卫科教字[2001]5号),明确提出“凡不经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共同审批而开设中等医药卫生类专业并擅自招生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允许其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考试”。2002年,卫生部下达《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就读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凡是没有经过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共同审批而擅自开设专业的毕业生,均不能参加执业考试。
2005年6月6日,石家庄卫生学校25名2001级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因不能参加今年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而集体上访。虽然其他学校未发生到省信访局的集体上访事件,但是,据河北省医学考试培训中心统计,在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中,除石家庄卫生学校外,其他一些学校也存在类似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均是相关学校所开设专业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共同审批而擅自招生造成的。对此,省卫生厅、教育厅、发改委一致认为,我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上,特别是在把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关上,是对人民群众医疗健康负责的、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的。
事件发生后,省领导高度关注,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根据省领导的批示精神,本着顾全大局、维护稳定、积极稳妥的原则,妥善解决无辜学生面临的实际问题,避免其他学校发生类似群访事件,经省卫生厅、教育厅、发改委研究,现就上述学校学生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未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而擅自先行招生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名单附后)。学校要就未经评估认定的专业说明情况,同时学校负责人要做出深刻检查,并于2005年11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卫生厅、教育厅和发改委。对因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主管部门要追究学校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各类医学院校要引以为戒,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石家庄卫生学校2001级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可做为遗留问题,允许其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金省各级各类医学院校类似专业2005年以前(含2005年)招收的,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审核验印的学生,可做为遗留问题,允许其参加医护执业资格考试。
三、各级各类医学院校,必须严格执行省卫生厅、教育厅、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理的决定》和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确保我省中等医学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对弄虚作假、违规招生等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附:末经专业评估擅自先行招生的学校和中等卫生类专业名单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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