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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用生物制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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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05-11-30 00:00:00
1、 国家有价格规定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必须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2、 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预防用生物制品,零售价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36%,无论哪级单位供应,最后零售价不得超过此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零售价=出厂价×(1+36%).
3、 预防用物制品供就必须按照卫生部《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逐级批发零售加价比例为:
(1) 省级单位向市级单位批发在出厂价基础上加9%。
(2) 市级单位向县、区级单位批发在出厂价基础上21%。
(3) 县、区级单位零售价在出厂价基础上加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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