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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工商局、市卫生监督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整治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使全市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为了巩固成果,强化各部门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防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出现反弹,促进医疗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卫生部门要站在保护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危害性,增强整治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厌战麻痹思想,严格落实医疗广告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指派专人对本地报纸、电视、网络及户外广告等媒体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决不姑息。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发布的各类医疗广告进行自查整改。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彻底清查本单位采用新闻媒体、期刊杂志、车体、墙体、网站、传单等方式发布或即将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形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医疗广告要立即终止,经整改合格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三、市、县两级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医疗广告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实属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告,集中曝光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曝光后仍继续发布的,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要求,可以依法并处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依法予以处罚的医疗机构,及时函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与当地工商部门密切协作,相互沟通信息。根据工商部门函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罚情况,依据《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将医疗机构的处罚情况及时函告同级工商部门。
五、市、县两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互通监测、行政处罚信息制度化,并定期召开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工作例会,实现部门合作、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的新工作机制,以确保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石家庄市卫生局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