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计划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卫规财 [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要求,购置大型设备时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防止超前引进、盲目攀比,讲究成本效益。
二、根据《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我市目前已在用大型设备的情况,乙类大型设备原则上只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单位配置。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原则上每县(市)配置两台,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也可增加配置。医用核磁共振、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AS)、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XT)、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原则上不允许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医疗单位配置,但确需增购的需按本通知要求报省有关部门批准。专家论证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中的准入标准进行充分论证,不得弄虚作假。
三、驻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军队系统单位)在购置乙类大型设备前,需将有关购置大型设备的申报材料(含专家论证意见)报送所在地卫生局,由当地卫生局签署意见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根据大型医用设备区域配置规划要求核实并签署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厅审批。
四、各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准入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类型,分为综合医院准入标准和专科医院准入标准(SPECT除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类型与规模,执行统一准入标准,中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准入标准参照专科医院准入标准执行。
六、各县(市)区卫生局在规划范围内,应选择各方面配套条件较好的医疗机构上报,防止医疗资源重复配置,造成浪费。
七、根据省卫生厅冀卫规财函(2006)6号文件的通知,今年3月底省卫生厅统一办理全省现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含临时配置许可证)的审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办理临时许可证。各县(市)区务必将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用乙类大型设备按如下要求统计汇总填报:①提供各单位的申请报告;②填报河北省现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③设备购置证明(发票复印件)。各县(市)区卫生局务必在3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局规财处,不得漏报瞒报,逾期不报者,视为辖区内无在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八、请各县(市)区卫生局务必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你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石家庄市卫生局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物价局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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