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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财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http://www.jk360.net 作者: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07-12-10 12:03:05

石家庄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省卫生厅《河北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是卫生系统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单位、科室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等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纪检、监察等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及上级卫生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和工作规范;

2、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4、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和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对专项资金要从资金的申请、立项,到审批、拨付及使用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

3、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6、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7、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8、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9、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10、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11、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有关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4、审核会计凭证、账薄、报表,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措施;

9、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10、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工作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10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5、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

6、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在执行审计决定的同时,可以在下达决定30日内向下达决定的内审机构提出复议,内审机构应在收到复议书后30日内作出答复;

8、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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